一、背景 2014年7月,省政府制定下发了《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该办法出台以来,我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开展行政奖励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近年来对重点项目建设、三改一拆、G20峰会等重点工作开展了行政奖励。通过行政奖励,调动了各级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大众干事创业的激情,促进了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单位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对于今后开展行政奖励工作具有参考借鉴作用。为统一规范,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推进作用,有必要在《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出台《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对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奖励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 《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25条,主要对以下12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细则》第一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二)关于职责分工。《细则》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职责分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奖励条件。《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集体 和个人的奖励条件。一是关于集体的奖励条件,在第五条第7项增加了“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表述。二是关于个人的奖励条件,第六条详细列举了9个方面,分别是: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善于管理,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在维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在全市及以上同行业测评或比赛(竞赛)中获得最佳名次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在其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关于审批权限。《细则》第七条对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嘉奖、记三等功,由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审批;记二等功,由市政府审批;记一等功以上行政奖励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审批。 (五)关于审批程序。《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审批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一是申报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二是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三是申报市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由各区、县(市)政府提出。申报各区、县(市)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各区、县(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行政奖励的,应事先将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六)关于决定备案。《细则》第十条明确,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行政奖励决定的同时,应将行政奖励决定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七)关于申报制度。《细则》第十二条明确,申请行政奖励实行预报计划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行政奖励计划。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 (八)关于奖励比例。《细则》第十三条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和记二等功、三等功的比例作了明确。在一次奖励活动中,对领导干部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县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20%;记二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奖励总数的5%,记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15%。 (九)关于证章管理。《细则》第十四条对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作了明确。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市级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以区、县(市)政府名义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 (十)关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奖励。《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开展的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通报表彰范围之外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行政奖励。 (十一)关于经费保障。《细则》第十八条明确,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等费用列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列支。 (十二)关于行政机关以外的部门申请奖励。《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可会同本级人力社保部门,以人力社保部门为主向同级政府申报行政奖励。 三、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解读。联系人:陈健雯,联系电话为:85252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