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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新规
2010-12-15 06:45:10 杭州网

有人偷开你的车出了事故

你可能也要“吃官司”

《意见》规定: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一条其实就是提醒车主,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车钥匙。打个比方,如果你去酒店吃饭,席间把钥匙随意放在桌子上,同桌吃饭的一个人没跟你打招呼就拿走车钥匙,开走了你的车,而且出了事故,你因为存在管理车钥匙不当的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先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剩余的损失要由你和开走你车的人各自按比例分担——尽管你认为自己很无辜)。

代客泊车出了事故

提供服务方要承担交强险以外的损失

《意见》规定:现在很多酒店都提供商业性泊车服务、代驾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修理厂或4S店修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这里的“泊车”、“代驾”仅指商业机构提供的商业性服务,不包括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泊车和代驾行为——后者如果发生事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

学车时候发生事故的

由驾校承担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意见》规定:针对近年来“学车热”中少数驾校和教练员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在培训中发生事故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由驾驶人和陪练人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这将督促驾校、教练和陪练人更好地负起培训、陪练的责任来。

好心搭人却出了事故怎么办

将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属好心免费搭人一程,结果意外出了事故,最后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生活中,很多热心人对这种“好意同乘”的行为都心情矛盾,不知如何是好。这一条旨在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同时又尽可能防范事故发生。让好心的驾车人减轻赔偿责任,也算是兼顾了人情味。

“无名氏”死亡后谁来为其维权?

将由专门的机构代为起诉、追偿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解读:车祸中常有“无名氏”(即不知道其身份又找不到其他权利人的受害人)死亡,究竟由谁作为原告为其维权,一直存在争议——有的主张由检察机关做原告,有的主张由民政部门做原告。《意见》是国内首次明确“无名氏”的权利由谁来为其主张的问题。

据悉,浙江已经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之前只规定“无名氏”的损害赔偿金由该机构提存保管,并没明确该机构可以作为原告来追偿其损失。

《意见》不但明确了这一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还规定对“无名氏”的损害赔偿金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即一般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唐登涛 通讯员 王华卫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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