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案例: 2017年2月,小张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萧山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一万元。每年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在8月底及次年2月底、发放两次半年奖金。 去年5月底,小张提出辞职,7月1日办妥离职手续。到了9月,小张偶然间听前同事说起,他们在8月均拿到了2—4万元不等的半年奖。 小张认为,原公司每年的两笔半年奖实质为整体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上半年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尽心尽力,但因为在7月离职就没有领到半年奖,觉得不公平。于是,他向该公司提出支付同岗位员工的半年奖金的要求。 公司则认为,公司有明确制度规定,任何情形的员工离职,未发的专项奖金原则上不再发放。就奖金发放事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员工在给付日仍然在职”,小张也是知晓的。此外,奖金性质有别工资,用人单位对奖金的发放应当有一定的自主权。公司拒绝了小张的要求。 律师说法: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桂红表示,已离职的员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奖金,其实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有明确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在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小张的该项请求原则上不能得到支持。 胡律师建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劳动者考虑离职、跳槽时,建议综合各项得失利弊后再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