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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都疼!杭州11岁女孩在教室写作业被“飞镖”穿透颅骨
2017-06-09 07:00:40 杭州网

关于校园安全,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汪哲弘:“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及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首先我们要判断“侵权”同学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如果是故意,并且构成轻伤以上,“侵权”同学年满16周岁,这就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侵权”同学年龄在14-16周岁,存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伤情没那么重,“侵权”同学的年龄也低于上述标准,那也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及道歉等)。

关于民事侵权的规定主要参见《侵权责任法》第7条、32条、38条、39条、40条等。

民事赔偿(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的项目包含:

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其没有赔偿能力,需要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提醒各位家长,子女在学校的时候,监护责任还是属于家长,并非完全转移到学校了)。

如果侵权行为源于意外事件,纯粹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则应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方、受害方、校方之间进行补偿。

学校在此类事件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下,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上,但是未成年,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施暴者不是同学,而是校外人员,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郑亿 俞茜茜 高峰 胡信昌 通讯员 王雪飞 史婷文 罗舜丹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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