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25岁陈先生家住乌鲁木齐,和23岁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保持来往。
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
事发后,警方对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他们说,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并非男女朋友,事发当天,芳芳因为被领导批评心情不好,他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对芳芳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法官说,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有不少网友仍感到不解:好心请客还有这么大的风险?责任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这些问题,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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