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岁的毛大伯今年7月去世,火化后,大伯的家人想将他与妻子葬在一起,却遭到陵园拒绝,理由是造墓证上登记的是大伯养女的名字,下葬需持证人本人来办理手续。
如今两个多月过去了,大伯的骨灰还暂存在杭州市殡仪馆。为了让老人早日“入土为安”,大伯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大伯养女和陵园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昨天下午3点,上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方有三人,分别是毛大伯的姐姐和两个弟弟,其中大姐和二弟因为年龄大了,由子女代为出庭;被告方来的是陵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和养女婿高某。
开庭前,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庭前调解。
大伯的几个亲戚低声商量了一下,答复说不接受调解,只想尽快让老人下葬。养女婿高某也摆摆手,表示不同意。
为方便料理后事,大伯将造墓证更名到养女名下
之后,大伯的侄子代表原告宣读了起诉状,从起诉状内容中,大致可以得知双方纠葛的由来——
毛大伯生前没有子女,1970年10月,认养了刚出生的小馨(化名)为养女。小馨13岁时,得知自己的生父母还健在,便与毛大伯夫妻解除了收养关系。
1992年,毛大伯的妻妹在杭州一陵园购买了一处墓地使用权,并于同年5月办理了骨灰盒造墓证。2009年,妻妹因移居外地,便将这处墓地赠予了毛大伯夫妻。
毛大伯向陵园管理处申请变更造墓证上的名字,为方便料理后事,暂定将造墓证变更到小馨名下。
大伯过世,陵园表示,得养女同意才能安葬
2013年,毛大伯妻子去世,骨灰安葬在墓地左穴;2016年,毛大伯去世,当家人想将他安葬到墓地右穴时,却遭到了陵园管理处的阻拦。管理处工作人员说,下葬必须先经过持证人即养女小馨同意,由持证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事后,大伯家人多次与小馨协商,但对方不肯配合。
“他们就是想要钱,要我们给钱才同意去办手续,这种要求根本没道理的。”大伯的亲戚认为,造墓证上虽然是小馨的名字,但大伯与陵园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殡葬服务合同关系,陵园理应先下葬再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小馨索要钱款的做法于法无据,应该无条件配合陵园。
对此,陵园一方表示,陵园规章制度里的第4条写得很明确:如需迁坟、合穴的,应随身携带造墓证,由持证人本人前来办理手续;本人无法到场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持证前来办理。
陵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说,墓地到期需要缴费,每10年缴一次,这些年涉案墓地一直是养女小馨前来续费,因此跟陵园形成合同关系的也应该是小馨,“至于你们家庭内部的事情,我们没法说,也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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