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张阿姨和家住江苏的钱阿婆,同是上海某证券公司的客户。
2016年5月5日,张阿姨在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上委托转让一笔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的面值是人民币1元,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当时张阿姨心里想的是以每份1.0042元的价格委托交易。谁知她在输入时出现失误,将每份价格写成了0.0042元,随后钱阿婆以4200元的价格,获得了张阿姨转让的100万份理财产品。
就这么鼠标轻点了一下,不仅4200元的收益没了,100万元的本金也变成4200元。跟证券公司及钱阿婆交涉无果后,6月初,张阿姨向浦东法院起诉证券公司和钱阿婆;6月17日,又向法院申请对钱阿婆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8月16日,这起证券纠纷开庭审理。
张阿姨说,证券公司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提供产品交易平台的受托人,没有提供符合该产品适合交易的平台,即委托份额必须大于理财产品面值人民币1元以上的交易平台设置,又没有尽到审核和管理义务。钱阿婆明知该笔交易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发生,仍期望获得不当利益,拒不同意撤销交易。两名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张阿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交易,两被告共同归还100万份理财产品或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证券公司当庭演示了理财产品委托交易和撤单的步骤。委托交易中步骤3、4是转让申请的提交;步骤5、6、7、8是委托人在点击卖出申请后,系统设置的委托人再次对委托信息确认。
证券公司认为,这一阶段,卖出申请信息填报错误,是可以发现并避免的。作为“第二道防线”,即便确认阶段委托人未发现错误,在撤单阶段还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交易平台至少给了张阿姨两次机会纠正失误,她应为自己的行为担责。
钱阿婆则提出,自己完全按照正常程序买卖理财产品,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钱阿婆在8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张阿姨人民币95万元;
张阿姨则应在收到钱阿婆支付的95万元款项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