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友问:我有个朋友正在闹离婚,他们夫妻共有3套住房,股票、存款加起来大概有200多万。
离婚的理由主要是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还有一点就是,女方25年前曾经出轨,开同学会的时候跟老同学出去开房,彻夜不归,后来还频繁约会。
男方发现以后,两个人大吵一架,差点还动了手。但是考虑到孩子年纪还小,最后男方还是选择原谅了女方,女方也主动断了和老同学的联系。
现在男方觉得,女方有过出轨行为,应该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所以3套住房都不想分给她,让她净身出户,这在法律上可行吗?
答:出轨并不是法律语言,在婚姻法上的过错表述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是与婚外异性有稳定同居的情况下,不会认定其为过错一方。况且女方出轨还是25年前,时间相隔太久,明显不是此次婚姻破裂的原因,也不能判定其为过错方。
另外,即使认定一方有过错,也并不会导致净身出户。《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但并无规定财产上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在《婚姻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规定,但在《婚姻法》实施以后,一般都按照过错法定的原则来确定。
近几年,有最高院的法官认为在财产分割中还是要采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分割比例,作适当的倾斜。司法实践中,也有个别案例判定过错方一定比例的少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