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微友向“律师来了”咨询:“我有一个朋友,19岁,在QQ上认识一个女生,也是19岁,他们通过网聊相识,发展为恋爱,后他们发生关系。男生父母不知道他们发生关系。女生父母知道这件事情后责骂男生父母 ,并说会把男生和他父母杀死 ,这句话重复过几次,又说要去法院诉讼。如果女方诉讼,男生和其父母要担责吗?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郑雷: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从事金融(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类法律事务以及企业专项法律事务审查及规范化。
答:首先,双方当事人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的,且女方也不是未成年人,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其次,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讲,男方既不存在侵权,两人也不存在婚姻关系,没有义务承担责任。反而是女方父母存在殴打,辱骂,威胁的行为,情节严重倒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另一位微友向“律师来了”咨询: 结婚登记前,男方赠给女方一套金饰(价值一万港币),无现金彩礼。现在双方已分居,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这套金饰,女方是否需要返还?
分居时双方认可的十余万存款有电话录音,如起诉离婚是否具有效力? 男方沉迷游戏多年且屡教不改,导致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时女方是否能以无过错方提出补偿要求?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石莲青: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招商租赁等。现为多家在杭知名房企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代理批量群体性诉讼案件方面有丰富经验。
答:1.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基于微友的描述,金饰作为彩礼给女方,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这三种情形,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第二,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提供原始载体,不能有疑点,并且还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很容易被对方否认,法院无法查明事实。
第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出现以上情形,且有大量证据证明时,无过错方才可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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