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未纳入家暴范围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报案
“律师来了”微信公众号开办以来,经常收到微友关于家暴的法律咨询,有的说老公对她又打又骂,实在受不了想离婚,有的说遭遇老公冷暴力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中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8月24日,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第一部反家暴法即将出台,惩戒家暴今后将更加有法可循。
我们邀请了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柯直律师,为大家就这个草案做出专业解读。
到底什么是家暴,遭遇家暴该如何,草案的亮点有哪些,我们请两位律师一一道来。
哪些行为属于家暴?
祝双夏:草案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但是“冷暴力”未被纳入家暴范围。 也就是说,之前有微友说她遭遇冷暴力,是很难维权的。
现实中,遭受冷暴力的比例并不小,特别在高知家庭中比例更高,夫妻之间有的甚至长达数年都无任何沟通。草案对这部分受害人来讲维权比较困难。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报案
祝双夏:首先,草案扩大了求助人的范围,不但受害人本人可以求助,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代为求助。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次,求助的组织除了妇联,公安机关外,还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投诉或求助。群众性自治组织非常具有中国特色,这也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使得受害人获得了更多的维权途径。
公安机关接到家暴的报警后应当出警
祝双夏: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向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往往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理由,出警后仅作一些调解和口头告诫工作,而很少去做笔录和固定证据。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人一方无法举证对方实施家暴的事实。
草案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这对于受害一方固定家暴的证据非常有益,会改变现在大部分家暴案件没办法证实的状况。
鉴于很多家暴行为还达不到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程度,草案当中规定了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而且规定了告诫书可以送达加害人的基层群众组织,以利于平时的查访和监督。这样的规定大大加强了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在预防和制止家暴中的作用。
首次引入“人身保护令”
祝双夏:草案规定,对于家暴案件,受害人既可以直接向法院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不必然要求受害人必须同时离婚诉讼;也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从草案来看,人身保护令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的条件:不是必须实际遭受家暴才能申请,有证据证明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
(2)申请的主体: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时,近亲属也可以;
(3)申请的形式: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口头申请,法院记入笔录;
(4)申请的反馈: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5)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6)人身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草案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占到总条文的将近四分之一,是非常大的进步,也显示了立法者对家暴受害者的关注和保护的决心。现实中,很多家暴能一直持续数年或几十年,都是受害一方迫于加害一方的威胁,怕受到更大的加害行为,而只能一直隐忍,而不敢声张。人身保护令真能推行,能很大程度避免一些受害者因为受到威胁而不敢向有关机关报案、寻求帮助以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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