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0点半,西湖法院2136法庭,一男子被带上被告席。
他姓陈,36岁,江西上饶人,穿白底花格T恤、牛仔裤,身材壮实,跟老乡在余杭良渚街道合租。他们都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公司接了活,他们就到小区蹲点,专门负责为业主提供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和装修服务。
今年2月4日上午,陈和老乡正在三墩一小区门口蹲点等生意,忽然看见两个陌生男子推着一车铝合金门窗要往小区里走。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陈等人随即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执。
据检察官指控,争吵过程中,陈用手殴打被害人沈某面部,导致沈右侧鼻骨两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6月30日,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湖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陈起初并不承认自己是为争抢业务而动手打人的。他说,事发时自己只是想上前“问问行情”,但对方说话态度很不好,自己火气大,一时没忍住才动了手。
不过,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几份证人证言,综合小区保安、陈的老乡以及被害人沈师傅的说法,陈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
根据三人在公安审讯阶段做的笔录,事发当天,沈师傅已经跟业主约好,要上门安装加工过的铝合金门窗,然而他刚把材料推到小区门口,就遇上了陈等一行人。
陈所在的装修公司早前与小区物业签订了一份“便民服务委托协议”,装修公司支付场地费用后,可为小区需要装修的业主提供黄沙、水泥、铝合金、大理石等各类材料。
为了保证协议落实,公司派了小陈和几个老乡到现场“值守”,一旦发现有外来人员争抢业务,就要立即阻止。
检察官出示证据完毕,陈沉默了近半分钟,尴尬地清了清嗓子,小声承认,确实是这么回事。
事发后,他已经赔偿沈师傅3.5万元,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法官当庭宣判,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