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行为可认定为盗窃!
上周五晚上11点,正下着雨,一辆黑色尼桑越野车开进丁桥派出所。司机洪师傅四十出头,一口杭州话,“我开滴滴专车的,我手机被一个乘客偷了……”
洪师傅就住在丁桥派出所百米开外的一个新小区,据他说,偷手机的这个乘客是他晚上最后一个客人。
“在沈半路边接上的,二十岁小伙子,目的地是这边一家水果店。”洪师傅指指前面,“他上车我还在想,今天运气真当好,做到个家门口的单子,刚好回家休息了。结果,他在离目的地还差大概七八百米的地方,一定要下车。雨这么大,他伞都没的,冒着雨走了,当时我就觉得怪。”
两三分钟后,洪师傅突然发现自己的iPhone4S不见了。
“我两个手机,一个用来接单,一个用来打电话,打电话这个一直放在档位下面的储物柜上。不见的就是打电话用的这个。”洪师傅说,“因为我最后一个电话就是打给这个小伙子,问他具体在哪个位置,所以肯定是他拿的。”
20分钟后,民警就把刚在水果店宿舍躺下的小伙子胡某带了回来。
胡的几个室友告诉民警,他们都是在这家水果店做小工的,胡回来时还很得意地跟大家说,自己刚在路上捡到个苹果手机。
胡27岁,湖州人,见室友都说了,他也没法不承认,只是强调,自己是上车坐上副驾驶座时,一屁股坐在了手机上。
“我一摸是个手机,我想肯定是前个乘客留下的,我就放在口袋里了,我帮别人保管一下不行?”胡理直气壮。
民警分析,洪师傅打完电话,手机一个不小心从储物柜上滑到副驾驶座上,可以说实属正常,所以这一点上胡应该没有说谎,他可能并不是故意去偷洪师傅的手机。但胡以为用“帮前个乘客代为保管一下”为理由,就可以为自己开脱,就大错特错了。
“这一点上其实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误区的,觉得捡到东西不还只是道德问题,但实际并不是这么简单。”民警说,有人弄丢了某件财物,知道丢在哪里的,叫作遗忘物,不知道丢在哪里的,叫遗失物。“以胡某这次为例,就算他真的以为手机是上个乘客落下的,算遗失物也好、遗忘物也罢,他在不告知司机的情况下悄悄据为己有,就属于盗窃行为。”
民警说,因为洪师傅的专车是一个私密空间,而这个私密空间的管理人、所有人,就是洪师傅,所以洪师傅才是这个空间里出现遗忘物、遗失物后,唯一有“代为保管义务”的人。胡某实施这个行为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上则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情节(偷偷把手机放进口袋,故意不告知司机),按刑法规定,已可认定为盗窃行为。
“说得直白一点,在这辆车里捡到失物,作为乘客胡某根本连‘代为保管’的资格都没有,更不用说他还是偷偷拿走了。”
胡某最终因盗窃,被丁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杭州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刑事法律部主任金柏霆律师说:“一般人会觉得,胡某这种行为顶多只算是侵占,不能叫盗窃,可实际上正如民警所说,胡某的行为要件已经构成了盗窃。
“这类事件中,什么样的情况算作侵占呢?如果你是在公共场所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或遗忘物,你对这件失物才有代为保管的义务,如果最后拒不交出的,就算作侵占;如果像专车内部这样的私密空间,则只有司机一个人对失物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也只有在司机本人对这件财物拒不交出的情况下,才能被算作侵占。”
金律师也特别解释说,侵占行为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行到法院状告侵占人,所以日常生活中出现遗忘物、遗失物的,并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