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外结过婚的男女在国内又是结婚又是离婚又是再婚》后续报道
昨天,本报B3版及杭州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报道了一起离奇的涉外婚姻,引发读者热议。
很多人对其中的涉外婚姻、假离婚等问题都很感兴趣,想问个究竟,甚至有网友针对第三人徐女士是否重婚、罗先生是否还是已婚状态争得面红耳赤。
昨天,我们请专家来为大家解读。需要说的是,本案相当复杂,受邀专家也没有获取全部证据材料,所以仅从个人角度发表意见,以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些基本的法律观点。
解读人——
徐建民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资深律师
祝双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双重国籍是怎么回事?
首先,昨天我们说了,引发这场婚姻登记失序的根本原因,是罗先生的双重国籍。
那么双重国籍到底是怎么回事?罗先生又自称自己此前并不知晓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而新西兰是承认双重国籍的。
●【徐建民】
根据中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入外国国籍的,自然丧失了中国国籍。但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取得双重国籍的人需要具体履行什么手续才算丧失中国国籍。所以才出现罗先生取得外国国籍后,手里同时持有中国身份证和户口本的情况。我认为,只要他出示国外的护照,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祝双夏】
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若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一国的国籍。本案中,罗先生的中国国籍没取消前,代表其国内身份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等不一定就是无效的,使用上述证明从事普通民事行为并不涉嫌犯罪。
罗先生重复登记结婚 民政局是不是审查不严?
罗先生一方主要的起诉意见是,他已经获取新西兰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只不过此前对这一规定不了解,才误打误撞重复登记。
现在既然发现这个规定,那么身份证、户口本当初拿去登记结婚时就该是作废的,民政局审查不严,没核实出他的外籍身份,就有责任,现在应该撤销结婚证、离婚证。
●【徐建民】
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本人到场的,而且要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签字确认时就有一行提醒的字,大致是申请人要对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换句话说,民政部门对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只是形式审查,比如是否符合年龄规定,是否本人等,不进行实质审查(证件真假),也没这条件。所以我认为过错在罗先生与徐女士一方,而不在民政局。
●【祝双夏】
法院如何判决不得而知。但是,从实体程序上来看,民政局不存在审查不严,而是双方隐瞒了事实。
假离婚真的靠谱吗?
如果按照罗先生一方的说法,最终事情闹这么大,导火索就是“假离婚”买学区房了。
而且,罗先生一方本欲向法庭提交一份新证据,称除了提交给民政局的表面协议外,还有一份私下协议,可以证明2013年时双方是假离婚,甚至还约定了买好学区房就复婚。
徐女士一方并不认可“假离婚”一说。
●【徐建民】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是法定程序,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至于离婚的目的是什么,民政局是不审查的,因为一个人的思想,法律是无法干预的,法律只管行为。私下协议中约定何时复婚的条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当事双方中任何一人都可以不履行,也没人能依照这个条款强制他(她)复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
“假离婚”后对方不肯复婚,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祝双夏】
“假离婚”只是民间的说法,但法律意义上是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虽然当事人内心有可能是没想要真的离婚,但只要履行了法律上的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的离婚了,所以很容易就弄假成真。
既然没有假离婚一说,双方的财产分割等事项还得郑重提交给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的内容。把财产划分到其中一方企图假离婚逃避债务或者方便购房等,最后很可能弄巧成拙,假戏真做。电视剧《离婚律师》中的苗锦绣就是被“假离婚”给蒙骗的,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现实的案例,大家千万不要去试,以免“偷鸡不成蚀把米”!
假如离婚后其中一方认为是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以对方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但撤销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小,需要充分的证据。
徐女士现在涉嫌重婚了吗?
本来事情没这么复杂,但现在无辜的盛先生又被卷入这起事件中,因为徐女士已经在今年2月期间与盛先生登记再婚。
这个问题,不光是网友争得面红耳赤,受邀解读的专家分歧也很大。
●【徐建民】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盛先生是不构成重婚的。
其次,我认为,徐女士也不构成重婚。因为国外的结婚登记与我国的登记不冲突,都是有效的。而徐女士国内结婚后又登记离婚,所以她可以另行与他人结婚。
虽然他在新西兰登记结婚的这个证明目前仍然存在,但罗先生现在也属于离异单身状态。他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另案起诉徐女士要求把新西兰注册登记的这段婚姻离掉。
假设法院受理了他的起诉,那么徐女士会举证自己已经和他离婚,法院可能会驳回他的起诉,通过判决确认罗是单身。
当然,造成法律关系这么混乱,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责任。因为当初他们重复登记的行为,本身就是在逃避法律的约束,具有不当性。
●【祝双夏】
这里要注意一个细节,罗先生与徐女士在新西兰的注册婚姻,2010年4月时在中国经过公证认证。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外登记的婚姻,我们国家是承认其效力的。而罗先生与徐女士在上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在国内登记的婚姻,新西兰注册的婚姻并没有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状态。
所以我认为,徐女士后来又与盛先生登记,涉嫌重婚,是无效的。
罗先生起诉民政局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如起诉徐女士重婚,认定徐女士与盛先生之间的婚姻登记无效。
而罗先生要解除与徐女士之间的婚姻关系,既可以去注册地新西兰起诉,也可以在徐女士居住地中国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