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微友发微信向快报律师团咨询:我跟我老婆已经离婚,小孩才几岁。当初离婚协议上清楚写着,只要她每个月回来看一次孩子,抚养费什么的我一分不要。她头两个月还会回来看看,可后来就不回来了。
请问我可以起诉她要抚养费么?
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
答:1.抚养费的支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以一方不行使探视权为由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支付约定。抚养费的支付一般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若要变更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2.关于对方不行使探视权的问题,虽然违背情理和立法本意,但还无有效的措施能强制对方来探视。
探视权既是一种权利也应是一种义务与责任。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享有探视权的父母是不能放弃探视权的。
探视权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并解决离婚后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融洽发展,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明确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子女与父母的交流,是双方亲情的需要,也是子女能健康成长的关键。
因此为了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时,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无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履行探视之责。但是立法对一方不履行探视之责并未规定明确的违法处罚措施,因此实践中很难去强制一方履行探视义务。
掩人耳目“生”了个孩子
这个跟他们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的孩子
能分到遗产吗?
问:我老公的父母离异,父亲再娶,娶的这个后妈不能生育,他们想领养孩子又不符合要求。后来,后妈的亲戚怀了个女孩不想要,就串通起来,让她冒充后妈去生了孩子。
这样在各种程序上看,这个孩子成了我公公和这个后婆婆的“亲生孩子”。但事实上家人都知道这个孩子跟我们家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请问这种情况涉不涉及违法?这个孩子能分到遗产吗?
苏迪亚: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答:这种变相收养孩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涉及遗产的法定继承,假冒有血缘亲子关系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不能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当然,这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本咨询陈述的是公公与后妈作假孩子“视同己出”,所以不涉及事实收养关系。如果要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发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一开始就公开表明收养关系与公开表示孩子是自己“亲生”关系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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