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是指公司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激励对象可以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这些股票的价格一般比确定价格的市价要低,故也被称为激励股份。
但这块诱人的奶酪似乎没那么好啃。
昨天上午,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企业高管与公司之间的期权纠纷案件。
一份挡不住诱惑的协议
北京人刘先生,他原先是一家大型公司的销售高管,2010年底受张某之邀,跳槽来到了杭州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当初承诺给予期权激励,并承诺年薪55万元。
当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天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书》,其中杭州医惠是甲方,刘先生是乙方,邀请刘先生跳槽的张某是丙方。
协议很诱人:在“综合考量乙方的职位”下,公司决定给予刘先生20万股期权作为初始股权激励,该期权在刘先生为公司服务期限满一年后,由刘先生按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
协议还约定,这20万股将来在公司上市挂牌的首日,如果市值低于500万元,将由丙方也就是张某补足。
协议中,公司还对刘先生进行浮动股权激励。
而劳动合同中,公司聘请刘先生担任的岗位是“营销高层管理”工作。
但刘先生却没有那么轻易得到这块大奶酪。
刘先生昨天在起诉书中说,入职满一年后,他多次催促张某和公司兑现股票期权,但一到具体执行时,公司就一再推诿。
股权激励协议无效?
庭审中,杭州医惠说,协议没得到公司股东会议的授权。“这事情老早就告知他本人了。”杭州医惠的代理律师称。
但记者注意到,这份协议中,明确载有“经甲方股东会研究决定”字样。
张某是谁?刘先生说,张某当初实际上是杭州医惠以及它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据显示,张某现在确实是杭州医惠的法定代表人。
但杭州医惠方面却反驳说,签协议时,张某与医惠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以他无权代表公司作出承诺。
“就算股东大会不同意此协议,这也不能推翻我们和公司之前的约定呀!”刘先生觉得公司不诚信。
杭州医惠却要求法官直接驳回起诉,理由是“员工期权激励是福利待遇,所以这事情是劳动纠纷,根本不是什么股权纠纷,应该先去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才对。”
高管因不称职被降职?
“抛开协议是不是被股东会认可,刘先生也没有达到奖励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称,刘先生上半年“个人销售业绩为零”,所以下半年已经免去他的销售总监一职,改为担任区域销售经理。
“获得激励股份需要考量刘先生的职位、服务年限、为公司所做贡献。”公司认为,刘先生不够称职。
“根本就是不了解我的工作!我是销售总监,当然全国各地去跑,还要辅导各地的销售经理。”刘先生急了,认为他一直到2012年,都在担任销售总监。
扯到刘先生的岗位变化问题,公司还拿工资表来举例。原来,公司后来实际上每年只支付了20多万元的年薪,“他没完成考核!如果他完成任务,只拿这么点还不跳起来啊?”
刘先生反驳说,不管自己担任什么职务,当初承诺奖励期权就是作为挖人的条件,就该兑现。
“中国有句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公司难道还要奖励一个没有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吗?难道给一个看门扫地的人也开年薪55万吗?”庭上,杭州医惠的律师大声说。
该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