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公司无须担责
自愿补偿乘客三成损失
80岁的王老太一个人乘地铁,搭自动扶梯上行时,从电梯滚落至底部,造成骨折。随后,她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将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地铁)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2.9万余元(早报10月9日A13版报道)。
昨天,杭州江干区法院对乘客状告杭州“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王老太要求杭州地铁 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鉴于王老太已80高龄,被告杭州地铁作为一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其自愿按照原告诉请金额的30%对原告进行补偿,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补偿原告8800元,驳回王老太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如果上述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老太的理由是被告提供的自动扶梯斜度陡、速度快,且在原告乘坐的过程中突然出现跳动,致原告摔倒受伤。然而,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可知,事发时电梯运行平稳,并不存在突然跳动的情形。同时,该部自动扶梯的额定速度与倾斜角度均符合规范,周边醒目位置亦设置了与安全乘梯相关的警示标识。并且,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后快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