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为了一套房产,冯先生夫妇(杭州人,30多岁)和李先生夫妇(杭州人,40多岁)对簿公堂。
事情要从2006年说起。
2006年,冯先生夫妇做生意急需资金,便把位于近江小区的一套房产挂牌出售。不久,李先生夫妇看中了这套房子,准备下单。
这套房产总面积138平方米,其中有33平方米属于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
根据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需取得产权证5年后才能交易过户,而当时冯先生拿到产权证只有2年,由于这33平方米,导致了整套房产无法过户。
冯家说明了情况,李家表示接受,同意先交易,等到满5年后再过户。
2006年3月,两家签了合同,约定房子总价132万余元,李先生先支付75万元的首付款,余款等过户后支付。
随后,李先生付了首付款,拿到了房子,装修入住。
3年无事。
2009年3月,产权证满5年了,双方如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确实有“满5年过户”的政策,但是由于没有实施细则,现在杭州的经济适用房均无法办理过户。
两家都傻眼了。
之后,双方纠葛了一年多,商量不出解决办法。
今年9月,卖房的冯先生把买房的李先生告了。
冯先生认为,因政策的原因,合同无法履行,请求判令售房合同无效,李先生退还房子,他退还7 5万余元首付款。
李先生急得跳脚,坚决不干:“房价涨了这么多,这么做我太吃亏。”
目前,近江小区的房价在2万元/平方米左右,而这套房子当初的成交价每平方米不到万元,4年来这套房子总价涨了100多万。
冯先生说,我是户主。
李先生说,我买了房子。
双方都认为,自己应该是房子涨价的受益人,涨价的部分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官主持调解。
冯先生双手一摊:“无法过户,你让我怎么办?”
李先生反驳,自己又没有过错,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了再过户好了。
冯先生不肯。
双方都寸步不让,吵得面红耳赤。
法官劝说,让大家各退一步。
买房的李先生提出,退房可以,但是房价涨了那么多,除了退还75万余元的首付款,冯先生还要补还涨价的差额,相当于冯以现在的房价回购这套房子。
卖房的冯先生说,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要求对方加付50万元违约金(注:冯先生认为,房产没能如期交易使他无法拿到余款,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李先生应该为此支付违约金)。
没有人愿意妥协,调解失败。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上城区法院民事庭的法官提醒,这种类似期货交易的房产买卖合同,受政策和房价影响,存在较大风险,买家和卖家在签合同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减少日后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