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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未点名散布他人为第三者 女博主昨被判管制刑罚
2010-09-03 06:47:27 杭州网

昨天上午,杭州市某区法院对一起诽谤案一审宣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A女士,被告B女士,都30多岁,两人是同事,都已婚,两家的关系曾经很好。

“她老公叫我老公大哥,有生意交往,经常在一起……我和她是同事,关系不错……”A女士说。

2008年,A女士的丈夫遇到意外,去世。

“B和她老公来看过我几次……后来她老公经常给我打电话,问我每天的情况。”

A女士说,也许就是因为这个,让B女士以为两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后B在单位、亲友面前以及博客上,用不点名的方式攻击她是第三者。

2009年12月25日,A女士以诽谤罪把B女士告上法庭。

A女士诉称:B女士在博客上陆续发表文章,描述“数年前充当第三者,与多名男性有染、纠葛不清,私吞亡夫财产”等,并把博客地址告知朋友,还发布在单位新闻网上。这些博文在单位里广泛流传,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自己的名誉造成很大影响,并导致自己患上心因性精神障碍,多次去医院治疗。

A女士提供了B女士所写的部分博文:

“在自己丈夫遇难后仅仅两个月,就和别人的丈夫紧密联系和频繁接触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一个四十岁的女人了……怎么连最最起码的道德都没有??”

在部分博客中,B女士还贴出了含有A手机号码(隐去几位数字)的短信照片。

B女士辩称:博客是个人心情经历,所说的事情都有出处(她提供了部分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并未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另外博文也未指明对象,未针对特定的人;在单位新闻网上发博客地址是职工权利,并非故意散布,而且单位新闻网无法连接外网,博客点击量不大,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博客文章中有部分说法和人物并不是指A女士;另外,A女士的精神并无异常。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博客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博文中透露的一些A女士个人家庭情况,显示的手机号码等,造成了熟悉A女士情况的

人认为描述的就是A女士。另外,B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A是第三者。

昨天,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诽谤罪成立,由于目前被告已将相应博客文章删除,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告索赔的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B女士被处以管制刑罚,并赔偿原告医疗费。

昨天晚上,记者分别联系了两位女士。

电话里,B女士情绪激动,态度坚决,表示绝不认可这个判决结果,一定要上诉。

“我也是受害人,我和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她的丈夫去世后,我和我丈夫帮她处理善后事宜,结果发现她和我丈夫联系非常频繁紧密……

“我一再提醒她,注意异性交往尺度,有什么事情也和我说一声,不要只是和我丈夫讲,但她不听,还采用隐秘方法联系我丈夫……

“去年二月,我曾提出离婚,那时我的孩子才一岁多,记者同志,你说如果不是被伤害太深,我为什么要离婚?我只是把自己的真实经历和感受在博客中记录下来,那时我很悲伤、愤慨,说了些过头的话,但我绝对没有指名道姓,而且注意保护她了,她的手机号码我都隐掉几个数字……”

而A女士则表示,她和B女士的老公“非常清白”。因为和丈夫的生意交往,B女士的老公十年前就认识她,一直叫她丈夫大哥,叫她姐,成家后,他们两家平常的交往也很频繁。丈夫意外去世,作为很要好的朋友,有一些倾诉和安慰是很正常的。

A女士在QQ里对我说:

“那段时间她和老公关系不好,后来发现我们通话多了一些,就怀疑我们有不正当关系,然后开始到处散布。其实到今天我也不明白她为什么这样,她就是凭着她丈夫的通话清单认定的,其他没有任何证据。当然,我们确实也非常清白!”

法院在此案判决书上特别写道——

发表博客文章描述自己心情并公布自己的博客网址是一种权利,但是博客并非具有私密性的日志、日记,作者以外的互联网不特定读者均可阅读,一经发表,即可被广泛传播,因此发表博客文章应承担不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严静    编辑:罗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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