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至6日,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统称“泽熙公司”),由徐翔实际控制,发行“泽熙1期”至“泽熙12期”、“泽煦”、“泽熙增煦”、“瑞金1号”等信托产品(统称“泽熙产品”),进行证券投资。徐翔在妻子应某配合下,以亲友、泽熙公司员工、员工亲友等人名义开设大量证券账户并控制、使用。徐翔以自有资金注入上述账户,指令应某等人具体操作;徐翔还与被告人竺勇等人约定,由上述人员自筹资金,以本人及其亲友名义开设证券账户,根据徐翔指令买卖股票,获利与徐翔按比例分成。通过上述方式,徐翔实际控制近百人的证券账户。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巍成立极限资产管理公司、克州喜马拉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金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公司账户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其间,王巍还以亲友及公司员工名义开设并实际控制近20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单独或与被告人王巍、竺勇共同与十三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合谋后,按照徐翔等人要求,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方案、释放公司业绩、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的披露时机和内容,由徐翔、王巍、竺勇利用合谋形成的信息优势,通过实际控制的泽熙产品证券账户、个人证券账户择机进行相关股票的连续买卖,双方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股价高位时,徐翔等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接盘的公司高管减持的股票、提前建仓的股票或定向增发解禁股票抛售,从中获利。
庭审中,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的13组1000余份证据及综合证据,内容包括有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的供述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控辩双方还针对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的定罪、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并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了意见。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