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0月7日讯 国庆长假期间,出境游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大包小包购物在所难免,但如果购买、携带过多商品入境,又不及时申报,可能涉嫌走私。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判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对涉案的走私物品手表、戒指、手镯等也予以没收。
此事发生在去年西方的“圣诞购物季”,当时一些国家的商店对商品大打折扣促销。去年12月26日,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在对西班牙飞抵杭州的入境航班进行监管时,发现朱某的口袋鼓鼓囊囊,而且神色紧张。查验关员从他身上查获劳力士等品牌手表以及卡地亚等品牌戒指、手镯,数量远超自用的合理数量。
据朱某交代,他从西班牙购买这些物品,想要带回国,知道这些物品已经超量,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但在过海关时,为逃避超额部分的关税,他在过关前将这些手表、饰品从包装盒内取出,藏在身上。
这类出境后只顾狂买,入境时又不申报,结果被缉私部门发现、最后被判刑的案例,在我省已发生多起:今年9月,宁波一名导游刘某在法国替亲友代购,携带装满了76件奢侈品的三个大行李箱回宁波入境时,被海关查获,并被宁波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去年11月,杭州出境领队姜某被杭州中级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3万元。2013年3月17日,海关人员查验时发现,姜某随身携带化妆品多达597件,一次从韩国携带入境的物品价值近20万元,但未申报通关,被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海关查获。
我国《海关法》明确规定,入境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不早报通关的,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则为偷逃税款超过25万元的构成犯罪。
“如果个人在境外购买了超过5000元价值的物品,在入关时应该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人士表示,否则就属于走私行为,偷逃税款在5万元以上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