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尤其是在512汶川大地震之后,工程质量问题更受关注。承接工程建筑企业资质的高低甚至直接影响到了其所承建楼盘的销售价格。正是因为全社会都在关注建筑企业的资质问题,借用资质也就成了某些实际施工人员或建筑企业的发财捷径。为规范建筑市场,法律明确规定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其所承建的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此类工程款还能要得回来吗?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告诉您遇到此类工程该如何处理。
案 情
郑某由于缺乏建筑企业资质,于2001年11月提出挂靠A建筑公司,并与其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A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投标工作及中标后施工单位所需手续的办理,郑某则负责施工合同的签订,并承担施工合同中的全部事宜。作为挂靠的回报,郑某向A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人民币伍万元。
同年12月,A建筑公司参与B公司综合楼工程的投标,并竞标成功。随后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包B公司的综合楼工程。2003年大楼建成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B公司却未能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2005年A建筑公司与郑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郑某凭借该份协议起诉B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郑某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郑某与A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A建筑公司虽然参与了工程投标并在中标后与B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A建筑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建设施工,而是将该工程全部转给了郑某。A建筑公司只是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郑某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
针对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其目的是为了杜绝建设工程中借用资质情况的频繁发生,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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