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设立公司有时手续繁杂、过程漫长,而且在设立过程中往往会涉及房屋租赁、装修、人员招聘等问题,为组建公司以发起人名义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司空见惯。但协议签署后应由谁来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后果呢?是签署协议的发起人还是成立后的公司,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同相对人、发起人、成立后的公司三方的利益。如能及早了解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则有助于我们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帮助大家理清其中的关系,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进行简单分析。
案例
2007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拟共同出资筹备设立酒店公司,2007年12月A公司以自己名义委托C公司承担酒店工程项目设计工作,2008年酒店公司成立,但A公司和B公司都未履行出资义务,酒店公司无实收资本,也没有进行任何经营。C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后因未收到相关设计费600万元,于2008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A公司、B公司、酒店公司共同支付设计费。经审理后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设计费600万元,依法驳回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在公司设立后由谁来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律师分析
通常情况下人们都会认为既然A公司订立设计合同目的是为了酒店公司的运营,那么就理应由酒店公司来承担设计费。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酒店公司并非设计合同的相对人,要求酒店公司承担设计费法律规定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的设计合同并非想当然地可以直接约束酒店公司、更加不能够约束其他发起人,只有在成立后的酒店公司通过明示方式或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默示方式同意成为设计合同当事人时,作为合同相对人的设计公司才有权选择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或设立后的酒店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也才有权要求发起人或酒店公司支付设计费。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往往不止一个,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最终都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则很难避免发起人为了自身利益而签署一些不利于公司或是其他发起人的合同,这无疑会损害公司或其他发起人的权益。因此为防止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滥用权力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公司和其他发起人的权利,法律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规避了发起人滥用权力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酒店公司成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对A公司委托设计的行为予以确认或者实际享有设计成果,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要求酒店公司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C公司要求酒店公司承担设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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