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期提货券的事情曾经炒得沸沸扬扬,消保部门也解释过,支付现金购买的有价提货券上写着有效期限,如果消费者超过有效期没有使用完毕,不能认定为过期作废,消费者可以去和商家协商解决。可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一些商家选择在网上售卖提货券,不需要实体店,只要消费者拨打提货券上的电话他们就送货上门。这也带来一个新情况:提货券过期,商家拒绝提货,消费者想投诉却找不到他们的人怎么办?
“送货上门”的提货券过期了,想找商家协商无门
本报近日就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投诉。一位消费者于去年十月份在一家著名购物网上购买了一份阳澄湖大闸蟹的提货券,券上写着提货日期为12月31日前。只要消费者拨打券上留有的电话,商家会从大闸蟹的原产地直接发货上门。可是提货券到手后,该消费者一时忙碌忘记提货了,想起来时已经是一月份了。他尝 试着拨打了提货券上的提货电话,对方告知提货券已过期不能使用了。仔细研究该券,才发现券面上只留有一个电话号码,没有具体的提货地址。再次打电话过去,对方关机再也找不到人了。
另一个则是杨先生。去年中秋节单位给他发了一份21cake的蛋糕提货券。该品牌也是没有门面店的,消费者提前8小时打电话或者网上订购,送货上门。本想着今年过年给朋友过生日的时候用,一不留神也过期了。当他打电话咨询时,对方告诉他提货券已过期不能使用。杨先生有些气愤,认为他虽然没有及时去消费,但是这些提货券其实是现金的另一种形式,怎么能因为过了商家限定的时间就变成废纸呢?他想上门去找商家讨个说法,却发现除了一个电话,没有任何联系地址。
“虽说网上买提货券,对方送货上门很便利。但是为了安全性,最好还是了解一下对方的店址。毕竟要是产生纠纷的话,对方只要一关机连人都找不到了。”杨先生说。
消费提醒:面对过期提货券可去找卖券的商家协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也是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生活中,为了增加销量吸引消费者,不少商家都会发放提货券。虽然大家都会在提货券上注明提货日期,但如果真过期了,消费者找到店里,商家还是会想办法退换的。
“首先提货券是一种预付费消费方式,货品的钱已经交给了商家,先付款后提货。”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叶元春说,但是由于消费券上注明了提货日期,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来提货,相当于消费者违约,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商家可以收取合理的保存费,或者双方协商一个解决方案。商家无权提出提货券过期作废。
“如果消费者是在网上购买的送货上门提货券,当对方表示过期作废时,消费者可以去找购买提货券的网店协商或者投诉。”叶秘书长说,同时她也提醒消费者,有些提货券是单位发的,当对方拒绝提货,找店面又无门时,消费者也不要担心,可以通过单位的采购部门找到当初的售卖单位,进行协商。
此外,记者也咨询了淘宝网的相关负责人。她表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些卖家会通过直接在网上卖提货券的方式销售产品。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他们会督促淘宝网上的商家尽快完善提货券上的信息,如果消费者和商家协商未果的话,淘宝网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