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典型案例被点名通报
贪官猛如虎,庸官害如狼。2014年,杭州市96666投诉中心共受理作风和效能问题投诉2215件,同比上升27.96%,其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分别排在前两位,占29.35%和16.12%,占比接近一半。
今年的杭州市深化作风建设大会明确提出,要向“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开刀。日前,杭州市对2011年下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进行了修订。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会受到问责?受到问责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何影响?昨天,杭州市纪委对修订后的《问责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责对象包括哪些?
《问责办法》第三条将问责对象明确界定为五大类: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且明确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同时,明确参照适用的对象为“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
哪些情形会受到问责?
《问责办法》将问责情形分解为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和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等4大类24种情形。
为官不为、推卸责任。《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2、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3、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4、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5、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6、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为官乱为、用权任性。《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2、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3、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4、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5、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6、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7、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办事拖拉、敷衍塞责。《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2、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4、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5、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6、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为官不正、形象不佳。《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违反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的;2、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3、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的;4、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5、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问题。
受到问责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何影响?
《问责办法》明确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等七种问责方式。这七种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告诫;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解聘或辞退。
受到效能问责的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问责的线索从哪里来?
《问责办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群众投诉的;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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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点名通报
5起“不担当不作为”案例
近日,杭州市作风办发出《通报》,对5起因“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受到问责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1、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河道整治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力,致使已整治的南新河出现水质反弹被媒体曝光,南新河河长、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企业服务处主任陈天龙受到通报批评处理,另有四人分别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解聘、党内警告和扣罚奖金处理。
2、江干区对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因对杭州某建筑公司、某工贸公司在笕桥街道浜河社区租赁地块上建造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不力,江干区农居建管中心党组副书记、主任戴志芳(时任笕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和笕桥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蔡卫平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萧山区对河道整治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因落实河道整治、巡查和长效管理不到位,致使辖区里湖河脏乱问题未整改到位,萧山区瓜沥镇党委书记高卫国受到批评教育并在全区通报处理,瓜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宋宇受到行政警告处理,另有瓜沥镇副镇长陈柏友等多人受到行政记过等处理。
4、桐庐县对企业违法排污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因对桐庐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行为存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桐庐县环保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姚伟国和桐庐县横村镇副镇长陈小马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淳安县对影响千岛湖风景区旅游服务质量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2015年4月,国家旅游局通报了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暗访考察组暗访检查千岛湖风景区发现的问题,并给予了警告。因对旅游码头内黄牛和野导监管整治不力,县旅委旅游执法大队大队长童中华等多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