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兴案”昨重审——张裕兴当庭陈述“万言自辩”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06-20 06:58   

“张裕兴案”昨重审——张裕兴当庭陈述“万言自辩”

昨天法庭上的张裕兴。

“我要向债主们道歉,向今天一起站在这里受审的两位同事道歉……如果法庭判决有罪,让我一个人全部承担。”昨天上午,张裕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重审,在杭州西湖区法院二次开庭。

法庭上,张裕兴一改以往庭审时的“沉默”,发表了上万言的自辩和陈述,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决,让其早日有机会东山再起,二次创业并努力偿还债务。

检察官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两个罪名分别在3至10年、5年以下量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庭审现场

法庭辩论围绕三大焦点问题

昨天上午9点半,庭审准时开始。张裕兴被带上法庭,他特地穿上了以前在公司上班时带有公司标识的夏天工作制服,精神显得比以往庭审要好很多。

和张裕兴一起受审的还有被告人郑瑛(原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和程瑛(原杭州市天策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法庭辩论围绕张裕兴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张裕兴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以及张裕兴是否构成自首三大焦点进行。

检察官认为,裕兴不动产及张裕兴所控制的公司表面上有其他股东,其实都是张裕兴一人控制,其他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业务和管理,因此非法吸储和抽逃出资都是张裕兴个人行为。

另外,张裕兴为了提高公司资信以达到银行授信业务的资质要求,决定对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策公司)进行增资,但因缺少自有资金,故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垫资并代办增资手续的方式完成增资,并在增资完毕后将相关款项交还给垫资方,该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此外,检察官认为张裕兴投案并不构成自首。

辩护律师则认为,张裕兴非法吸储属于公司(单位)行为,而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称,委托中介公司进行虚假增资是单位行为而不是张裕兴个人行为,而且没有侵害到刑法设立抽逃出资罪所想保护的合法利益,客观要件不符;张裕兴没有抽逃出资的犯罪故意,主观要件不符。

此外,辩护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导致抽逃出资罪在此处不再适用。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陈洋根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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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向债主们道歉,向今天一起站在这里受审的两位同事道歉……如果法庭判决有罪,让我一个人全部承担。”昨天上午,张裕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重审,在杭州西湖区法院二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