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服务型政府的大势所趋;既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内在要求。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于今年1月1日生效,这是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一个最新尝试,实现了政府绩效管理“于法有据、依法管理”,意味着杭州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法治化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这对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杭州是国内最早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城市之一。从1992年至今,杭州的政府绩效管理已经走过了24个年头。《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法制化,是国内首部具有实践基础的政府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法律制度设计与立法创新上有很多亮点,不但明确了绩效管理的内涵、适用范围、机构职责,还建立了绩效管理规划、绩效报告、绩效改进、绩效问责、绩效评估结果综合运用制度,特别是确立了公众参与在绩效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条例》专门确立了绩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意义重大。绩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无专门的机构,决定了绩效管理能否真正专业、持续、有效地开展。杭州的绩效管理不但有专门的机构,还建有绩效评估专家库,明确绩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绩效评估专门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测评,这一系列举措将为提升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提供重要保障。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做好城市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条例》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也是杭州综合考评和绩效管理多年实践的一个鲜明特色。在市直单位综合考评中,社会评价的权重占50%;在绩效管理全过程中,注重吸收和应用公众意见,积极回应公众诉求,通过“评价-整改-反馈”推进政府工作绩效的改进和提升,使市民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条例》建立的绩效问责制度则是强化绩效管理刚性的集中体现,有了绩效问责制度,对庸懒散、不担当、不作为的官员将追究法律责任,成为悬在领导干部头上的一道利剑。我们期待通过《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简政放权、提能增效、有效治理“为官不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G20峰会举办之年。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提出,要用足用好G20峰会历史机遇,围绕一个圆心做好七项工作,瞄定杭州今后五年发展方向,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可以说,《条例》的颁布施行恰逢其时。《条例》的贯彻实施,需要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用好绩效管理这根“指挥棒”,坚持“实干至上、行动至上”,强化问题导向补短板,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各项工作对接国际标准,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努力为杭州人民建设一个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