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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经历三次跨越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施行
2015-12-08 06:27:16 杭州网

这又是杭州的一个管理创新: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详见本报11月13日A12版)。该《条例》将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

近年来,杭州专门成立了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在政府绩效管理中坚持以问题和民意为导向,推进了治理现代化,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整治庸官懒政有法可依,必将对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简政放权、提能增效起到推动作用。

一部《条例》,20年的探索

出台《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

杭州绩效管理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已经历了三次跨越:

早在2000年时,杭州在全国率先推出“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以根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机关综合征,促进机关作风转变,由此迈出了社会公众评议党政机关绩效的关键性一步,实现了从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向满意不满意单位评选的跨越。

2005年,杭州又将目标责任制考核与满意评选活动(社会评价)结合,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实现了从满意不满意单位评选向综合考评的跨越。

2011年6月,杭州被列为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城市,并进一步优化指标体系、目标考核、创新社会评价、做实创新创优、加快法制建设,完成了从综合考评向绩效管理的跨越。“现在是时候把这么多年积累的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和立法层面了,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绩效管理工作持续地、深入地推进下去。”市考评委(市绩效委)主任伍彬说。

公众参与,有了立法保障

《条例》共分七章,内容涵盖了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过程管理、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绩效问责等。其中亮点纷呈,公众参与、治庸治懒治散等内容频繁点击眼球。

为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条例》第16条规定,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绩效考评,杭州早已有了实践——

杭州市政府绩效管理采用“3+1”的模式,分别从社会评价、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创新创优四个维度。以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绩效考评为例,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社会评价占50分,重点考评各单位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办事公正和廉洁自律,工作实效和社会影响”。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管理、编制管理、奖励惩戒、领导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年或者次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升职。连续三年以上不合格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

也就是说,政府该做什么、怎样做、做出什么效果,政府工作效果该由谁评价,公众也有话语权。

专家视角:

公众参与的绩效管理推进民主治理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将绩效管理工作固定下来,这对社会管理有怎样的意义?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余逊达教授是长期关注杭州综合考评与绩效管理的专家,在他看来,杭州市绩效管理注重公众诉求表达,凸显公众在绩效评估中的主导地位。

“杭州通过多年的实践,建立了一个覆盖社会各阶层的参评代表数据库,能多渠道、宽领域地发动公众参与,同时又注重公众诉求回应机制的建设,建立‘评价-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和绩效分析治理诊断调查机制,有效地发挥了绩效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共治理水平。” 余逊达说。

他还认为,杭州的绩效管理是一个比较有效地将公民参与(民主治理)、科学治理与规范化治理结合的案例,不是单纯的绩效管理科学化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公民参与问题,而是在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改善地方政府治理的一个可行实践,将地方经验上升为一定理论高度,并回答体系性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吴静    编辑: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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