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
(六十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转换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原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予清算。
参保人员按规定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包括一次性补缴费用)不予退回。
(六十七)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规定病种范围可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六十八)用人单位可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十九)参保人员除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医疗待遇不列入本办法范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七十)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具体承办工作可由经办机构经办,也可以商业保险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由各统筹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七十一)本办法相应的配套政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十二)各统筹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七十三)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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