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统筹地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城乡居民;以及非统筹地户籍,劳动年龄段内,在统筹地灵活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九)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 6%—15% 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其中,持有有效期内统筹地《就业援助证》的,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5.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十)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0.2%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缴费中划转计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不少于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十一)政府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十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3.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比例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4.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的预划入资金与应划入资金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的个人账户资金中调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十三)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包括急诊,下同)医疗费。
(十四)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1.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以及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费用。
2.支付医保开支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以及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等,具体项目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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