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提高杭州城乡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委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就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土空间规划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并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需要,也是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努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范例的重要保障。
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域统筹。
三、国土空间规划“三级三类”体系包括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设其他空间规划。
四、国土空间规划要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以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等“三区三线”有关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五、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县(市)总体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即分区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因地制宜,将有关规划内容纳入区(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体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底线安全、线性控制、民生产业等类别。
底线安全类主要包括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林业和湿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绿地系统、防洪排涝、消防救援、抗震减灾、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
线性控制类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
民生产业类主要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城市更新、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工业和产业等专项规划。
七、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规划编制及目录清单和审批管理制度,明确编制主体,切实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管理,避免规划冲突和重复编制。
各县(市)编制的专项规划应与市有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等保护规划,西湖、良渚、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天目山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两江一湖”、西湖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规划内容应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它市级专项规划相衔接,相关规划要求应落实到所在单元详细规划。
九、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
详细规划应按单元编制。规划编制单元要按照城市是一个有机生命体的理念,结合行政事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由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
各区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区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属区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所在单元的详细规划应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做好衔接。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一体推进。
十、重要景观廊道、重要的沿山和滨水地带、历史风貌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地区、交通走廊、门户枢纽地区及其他重要地区应按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应按法定程序将有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管控引导要求。
十一、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管控引导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出让和建设项目开发的规划条件。
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重点景观风貌区城市设计以及超大体量、超高建筑等重要项目的设计方案管理,要体现地域和历史文化、地方特点和优势,防止“千城一面”,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
十二、我市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等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三、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应重点补齐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统筹解决职住平衡等问题,积极探索居住、产业、公共空间等不同类别城市规划及实施的政策制度,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城市更新和新城建设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日照、间距等地方性规划标准;应从严控制用地增量,注重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应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在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更新单元内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绿地率等现行规划指标,但不得减损周边地块的相邻权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采取部门联审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城市更新有关体制机制,及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规划指标体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综合整治、拆改结合、拆除重建等方式,有序开展城市更新。
十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统筹管理,加强空间智治数字化平台等规划数字化监管体系建设,并积极配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有关数字化监督系统建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要求,将各级各类规划数据及时归集到空间智治数字化平台,推进空间治理高效化,促进我市高质量全面发展。
发改、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园林、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所负责领域的涉及空间利用的项目建设全过程信息纳入空间智治数字化平台。
十五、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上位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空间要坚持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防止粗放扩张,要严格控制增量空间的开发,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以补定占”原则同步编制补充耕地规划方案,明确补充耕地位置和规模。
十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完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挂钩的“一码协同”机制,通过对全市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统一赋码,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十八、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以及详细规划正在修编但尚未批准区域内,对本年度急需实施、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战略留白地,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开发保护和管控有关工作。
十九、在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修编等过程中应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相关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取得批复的各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等重大规划事项应向所在地居民及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并提高公众知晓度。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各类规划编制、修编及相关专题研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层级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编及用途管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按照“每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建议做好规划的动态调整和修编工作。相关体检和评估成果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园林、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应做好管辖领域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体检和评估工作,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范围。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报告内容应总体反映规划体检和评估情况,主要包括:总体规划实施情况,重要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规划编制及调整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和行政处罚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监督意见建议落实情况,规划实施中存在问题,下年度规划管理主要工作安排等。
二十三、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依法采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经批准的综合交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洪排涝规划等涉及城市空间骨架、遗址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的专项规划,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批复的各单元详细规划及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将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纳入数字化监督平台。
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加强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完善人大监督与政府监督的衔接机制,切实提升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