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有关规定,对照《浙江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浙食药安办〔2021〕5 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要求,经自查自评,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达到创建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自评报告》向社会公示。
如有异议,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反馈情况,并说明具体内容和理由。公示时间2021年8月10日至8月25日。杭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71-86438602,电子邮箱:654174626@qq.com。
附件:杭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自评报告
(请至“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告公示”栏目查阅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1/8/9/art_1229063429_3920063.html)
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