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十一)鼓励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现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十二)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鼓励国有出租汽车企业兼并整合,坚持做大做强品牌。组建国有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适时出台规范网络约租车政策,有序发展网络约租车等新型业态。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提高运营效率,便利乘客约车,增加驾驶员收入,推动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十四)提升服务品质和水平。出租汽车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关心关爱驾驶员,逐步提高本地驾驶员比例。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规范驾驶员着装,推广文明服务用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出租汽车乘坐环境,统一使用白色座套,更新车载智能终端,安装乘客满意度评价器,升级安防技防手段,安装车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装置替代车内防护栏等设施,提升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
五、提高服务监管水平
(十五)转变行业监管方式。逐步放松总量和价格管控,监管重心转向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注重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纳入征信平台。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完善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
(十七)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快出租汽车服务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建设,推进智慧交通应用,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违法违章行为的智能化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
(十八)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专用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十九)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继续推进“两非”整治,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节点的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良好运营环境。
(二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强化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在制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定价、化解司企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完善法规规章。加快《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杭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依法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出租汽车要同步推进改革,加快一体化进程。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临安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