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现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征求意见稿同时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和杭州交通信息网www.hzcb.gov.cn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9月24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热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0571)12328。电子邮件请发:hzczc12328@163.com。信函请寄: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杭州市交通运输局12328服务中心,邮政编码310014。传真请发:(0571)85460333。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持续进步,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日益提高,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新旧矛盾交织,改革势在必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关于深入落实省委常委会精神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决定先行实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适时出台规范网络约租车政策。现就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等重大决策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深化改革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稳改结合、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改革目标。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便捷服务,缓解出行难打车难,提升城市形象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人民群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发展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平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等经营主体,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和运力投放办法另行规定。
(五)动态调控运力规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总量动态调控。根据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网络约租车发展态势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六)优化运价机制和结构。适时优化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结构,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逐步向市场调节价过渡。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七)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轻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提高驾驶员收入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金获得经营权且经营期限尚未用完的,按照投入资金、剩余时间折算出相应的余额,予以退还。有偿使用金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
(八)实行经营权有期限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管理,每期6年。经营权期满后,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优先再配置服务质量优良的经营者。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收回经营权。
(九)清理规范经营关系。全面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不清、利益纠纷不断等问题。2015年1月31日前申报登记为挂靠、买断、半买断经营关系的车辆,经企业与实际出资人共同申请,按照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和车辆购置款实际出资原则,将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由企业变更登记为实际出资人。完成确权的车辆,应当与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或原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协议,实行公司化经营。
实行增量指标带动存量改革,加快出租汽车企业清理规范经营关系。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的企业,按照“挂靠车总数15%、买断和半买断车总数30%”的比例,给予新增经营权指标奖励。2016年1月1日后未完成清理规范的企业,不得参与新增运力竞标或申请经营权期满再配置,经营权期满后不予再配置。
(十)规范经营权交易行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应当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让方须符合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或持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单独转让经营权的,应按照杭州市小客车限牌政策处置相应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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