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9〕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我市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思路,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进一步重视内涵建设,整体提升我市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理顺以区、县(市)为主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师资队伍发展机制,健全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到2023年,全面建成公益普惠、均衡优质、城乡一体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队伍素质和办园水平大幅提升,较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二)具体指标。 1.优化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建立以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为主体、个性化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23年,全市学前3年户籍儿童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全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保持在90%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达到75%,较好地满足杭州户籍适龄幼儿和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就近(相对就近)享受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 2.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到2023年,全市等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9%以上,其中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省一级、二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覆盖面)达到90%;全市名园集团化覆盖率达到66%。 3.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水平。到2023年,全市幼儿园教师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比率保持在99%以上;幼儿园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比率保持在98%以上。 二、 主要措施 (一)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优化学前教育布局。综合考虑“全面两孩”政策、新型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各区、县(市)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发展等情况,落实新一轮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支持鼓励各地按照“新建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的思路,充分利用空置厂房、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加快幼儿园建设,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开展嵌入式幼儿园建设试点,有效解决幼儿园布局盲点问题。 2.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学前〔2016〕82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适度提高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百户比”指标,探索采用分区设置、区间统筹的差异化“百户比”指标控制,满足不同地区幼儿园建设的实际需求。健全联动管理机制,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存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住宅小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3.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和受益面。加快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和城郊结合部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支持鼓励街道、村集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以“公办为主”思路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大力加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并根据人口集聚程度,建好若干所公办幼儿园,着力解决偏远地区幼儿入园难问题,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普及和提升学前特殊教育。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向学龄前特殊儿童延伸,大幅度提升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比例。支持杭州文汇学校办好“聋健合一”学前教育。推动有条件的学校、公办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受轻度特殊儿童随班就读。2020年起全市户籍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比例保持在90%以上。 (二)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1.加大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各地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各地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到2023年,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达到10%以上,其他城区达到15%以上。 2.强化学前教育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日常公用经费与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日常公用经费的联动机制,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标准达到当地小学生均标准,并确保覆盖到各级各类普惠性幼儿园。 3.优化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在对民办幼儿园规范考核的基础上,各地财政要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其不低于20%基准比例的补助。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扶持机制,对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其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的差额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学籍人数给予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4.加大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投入。修订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在考核评估基础上,根据各地民办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区、县(市)新增幼儿园按规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4万元定额补助,纳入各区、县(市)财政学前教育资金统筹使用管理。 5.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健全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价格监管机制。 (三)加强学前教育保教队伍建设。 1.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要求,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年提高事业编制教师占比。有条件的地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适当核增名园集团核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事业编制数量。 2.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依法落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水平,落实幼儿园教师收入。落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收入定期增长机制,全面实施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保障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收入逐步达到事业编制教师水平。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将公办幼儿园的保育员、保安、厨师等工作人员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要求,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学前教育特点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幼儿园教师职称比例,其中高级职称比例提高至10%。 3.加强保教队伍建设和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及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全面落实幼儿园教职工持证上岗要求。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教育机制,加大考评监督力度,全面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要求。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彰评比、教研活动等权利,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力度,将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纳入新一轮“中小学(幼儿园)名师151培养工程”、优秀园长纳入“名校长525培育工程”范围,遴选幼儿园园长参加“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专题培训,全面提高幼儿园园长素质。进一步建设以需求为导向、多渠道开设适应不同岗位保教人员专业发展需要的在职培训课程,加强保育员队伍培训工作,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深化学前教育改革。 1.继续推进名园集团化战略。进一步丰富名园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幼儿园互助共同体等结对帮扶形式,积极探索跨区域、跨类别幼儿园集团化办学等多种运作模式,扩大名园在师资、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输出,加快新办园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整体提升全市学前教育质量,让更多的适龄儿童在家门口接受优质学前教育。 2.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建立幼儿园课程备案审核制,有效提升园长的课程领导能力和教师的课程实施能力。规范幼儿园及相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实施和保教行为,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3.完善幼儿园等级评定和质量监测体系。鼓励各类幼儿园上等级、创品牌、树名园,全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省市幼儿园等级并轨工作。努力提高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比例,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办园、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监测评估,鼓励各地探索开展第三方办园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五)强化学前教育监管。 1.加大办园行为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学前教育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区县(市)、乡镇(街道)、幼儿园三级办园行为动态监管机制,同时加大薄弱幼儿园改造、无证幼儿园整治力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经费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园经费结余均须用于继续办园。 2.强化幼儿园安全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各职能部门以及幼儿园所属部门(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按职责落实对辖区幼儿园的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落实安全工作园长负责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保障基础条件,不断提升幼儿园安全防控水平。 3.加快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将学前教育信息化纳入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体系,健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学籍管理。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幼儿园教职工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统筹牵头、教育和其他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和自然资源、住保房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职责,协力推进本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编制发展学前教育的新一轮行动计划,切实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营造良好氛围。大力推广学前教育改革成功经验,形成有利于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区(县、市)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大对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督导考核力度,重点开展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教职员工配备及待遇保障、“小学化倾向”治理等专项督查。 本计划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