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9〕73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市庆隆小河单元(GS03)、申花单元(GS04)局部控规调整暨GS0407-04、GS0407-05等地块选址论证报告〉的请示》(杭规划资源〔2019〕11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庆隆小河单元(GS03)、申花单元(GS04)控规局部调整暨GS0407-04、GS0407-05等地块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规划局部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规划局部调整》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调整范围:东至西塘河,南至登云路,西至学院北路、莫干山路,北至育英路,规划调整总面积152.6万平方米。 (二)调整主要内容。 1.用地布局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 结合城中村改造及萍水东路实施等,优化调整原GS0301-01、GS0301-02、GS0301-03地块用地布局,相应减少用地面积;将原GS0403-27、GS0403-28地块合并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地(R21/B1/B2),相应优化完善各项控制指标;结合周边住宅用地布局优化,将原GS0403-31地块调整为中小学用地;新增GS0407-08和GS0407-13两宗住宅用地(R21)、GS0407-06和GS0407-14两宗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地(R21/B1/B2),相应优化完善各项控制指标。 (2)中小学用地、医院用地及服务设施用地调整。 结合规划道路、周边用地布局,相应优化调整原规划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在短浜路与湖州街交叉口规划新增1所54班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A33/S42),用地面积为5.22万平方米;在GS0407-08地块内新配建1所15班幼儿园。在育英路与短浜路交叉口、三号支路与莫干山路交叉口规划新增2处医院用地(A5),用地面积分别为1.35万平方米和4.1万平方米;结合用地布局情况相应优化调整其他服务设施。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将原GS0403-21地块调整为医院用地、社区服务及公园绿地等3宗用地;结合规划道路、用地布局,将原GS0404-10、GS0404-12地块调整为1宗商业兼容商务用地(B1/B2)和1宗医院用地(A5),其中商业兼容商务用地面积为2.58万平方米;在原GS0407-04、GS0407-05地块落实花园岗村和李家桥村10%留用地指标要求;结合华丰造纸厂区块功能定位调整及工业遗产保护要求,优化原GS0407-06、GS0407-07、GS0407-11、GS0407-12等4个地块布局,相应优化完善各项控制指标。 (4)绿地与广场用地调整。 结合规划道路、城中村改造情况,相应优化调整原规划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在登云路与湖墅北路交叉口新增公园绿地(G1),用地面积为0.25万平方米;在萍水东路与湖墅北路交叉口新增公园绿地兼容文化设施用地(G1/A2),用地面积为1.38万平方米;在短浜路与育才路交叉口新增公园绿地(G1),用地面积为0.41公顷。 (5)其他用地调整。 结合近期实施要求,将原GS0404-16地块消防用地优化调整至申花路与学院北路交叉口,用地面积保持不变。 2.道路交通优化。 结合地铁5号线实施方案,优化调整规划萍水东路;优化区域支路网系统,加强区域内部交通联系。 3.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原则同意规划区内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统筹安排。 二、规划局部调整范围内建设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在其用途改变或建筑物重建前不必根据《规划局部调整》进行调整。 三、规划局部调整范围内任何用地或建筑物如需更改用途,或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符合《规划局部调整》。 四、因规划实施需要,需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局部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规划局部调整》批复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用地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划拨用地建设项目,除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外,其后续规划许可与管理仍可按原确定的规划条件执行。 六、《规划局部调整》由你局负责解释。 七、《规划局部调整》经批准并加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后生效,原有同级别同类型规划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