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政策。
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公立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对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参考价格销售。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每年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及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年底依据考核情况对医疗机构实施奖励。医疗机构所获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由医疗机构统筹,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同级财政部门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得减少。鼓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适当让利给患者。
(四)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五)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管。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
2.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1)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考核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对违规实行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2)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全面实施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合理用药,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建立监控制度,从严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评估,发挥临床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
(3)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肃查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发、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现象严重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各方责任。
各级政府对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任务的落实负总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各方行为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统筹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公安、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强化对药品采购主体及价格谈判人员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18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