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在市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下设杭州市特色小镇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市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培育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按照要求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和产业定位、落实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分解三年(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分批审核。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分批次对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核,择优选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报协调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同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推荐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名单。
(三)培育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省、市级特色小镇的创建要求,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培育建设经验。
(四)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评办制定考核办法。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协调小组同意后,可命名为杭州市特色小镇。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特色小镇建设协调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考评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政府研究室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并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建设特色小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利用低丘缓坡资源;按照多规融合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对纳入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的重大项目,所需农转用计划指标由市本级统筹安排。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级特色小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市级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2.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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