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5〕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主动适应和引领发展新常态,在全市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功能、社区特征的发展载体,是同业企业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平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对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创业创新、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传承展示独特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产业定位。每个特色小镇要根据我市“一基地四中心”的城市定位和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聚焦信息经济、旅游休闲、文化创意、金融、健康、时尚、高端装备制造、环保等重点产业,兼顾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以及地域特色产业,并选择一个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使之成为支撑特色小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鼓励各区、县(市)重点发展以制造类、研发类产业为主体的特色小镇。
(三)规划引领。每个特色小镇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产业、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为宜。鼓励有条件的小镇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各区、县(市)要结合“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统筹谋划本地区特色小镇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对每个细分产业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并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其产业类型优先布局到同类型的特色小镇内,以增强特色小镇特色产业的集聚度,形成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同时,要对各种产业类型的特色小镇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升质量。
(四)投资效益。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每个特色小镇均要谋划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市级特色小镇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应达到30亿元以上(不含商品住宅和公建类房地产开发投资),金融、文创、科技创新、旅游等产业以及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县(市)级特色小镇投资额完成期限可放宽到5年,申报省级特色小镇的投资额原则上提高到50亿元。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规定的准入标准,力争3—5年后集聚一大批同业企业和中高级人才,小镇税收增幅显著。
(五)运作模式。特色小镇应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均应明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各地政府要重点做好特色小镇建设的规划引导、资源整合、服务优化、政策完善等工作。
二、确立发展目标
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分批”的原则统筹推进,省、市、区(县、市)三级特色小镇总数3年内力争达到100个左右,实现“引领示范一批、创建认定一批、培育预备一批”的目标。
(一)引领示范一批。重点推荐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投资项目落实、示范效应显著的小镇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名单,该类小镇同时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二)创建认定一批。筛选出一批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融合叠加的特色小镇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通过3—5年的扶持培育,经验收通过后,可命名为市级特色小镇。
(三)培育预备一批。对基本条件与省、市级特色小镇存在一定差距,但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的小镇,区、县(市)政府可自行制定扶持政策,作为区(县、市)级特色小镇进行培育,待发展壮大后再视情申请认定为省、市级特色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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