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实行调产安置。在外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在正式回迁安置时,补偿人可视房源情况,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四、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适用撤村建居政策的项目,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原有关政策标准确定。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拟安置人口,需结合其实际享受面积情况重新核定安置资格和安置面积。
五、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六、补偿人应向货币化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七、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人口以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八、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与补偿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二)被补偿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可安置人口和货币化安置人口信息;
(三)货币化安置面积、单价和货币化安置款;
(四)货币化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五)搬迁期限;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九、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补偿人可以给予被补偿人一定的奖励。对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补偿人可以给予被补偿人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十、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货币化安置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指导、配合、监督等工作。
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货币化安置。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签订调产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被补偿人,各地可结合安置房源情况试行安置用房货币化回购工作。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同时废止。其他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拆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区可根据本意见、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