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5〕1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覆盖、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到2015年年底,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有条件、有需求的市级主要执法部门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7年年底,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的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力量。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法制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符合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配备到岗。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列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市级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单位,应当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其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申请使用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区、县(市)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可单独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由区、县(市)政府统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同时为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等归口管理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可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探索实行政府雇员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全职为政府及其部门办理法律事务。
三、严格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要求
(一)专家、律师担任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2.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体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当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熟悉民情、社情和行政管理,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聘请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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