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条规定已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十、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征收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相关款项由征收部门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提存。
上述房屋有承租人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按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并依据征收安置政策向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住宅房屋,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租金按直管公房标准执行,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按房改政策购房。
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征收有承租人的住保房管部门代管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承租的建筑面积发放。
十一、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依据为《房屋所有权证》、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决定范围内既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又有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的,合并计为1户。
十二、本意见所称“另有住房”中的“住房”,是指征收决定作出时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的实物分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的“三违”住房,承租的部队住房,已购买的房改房,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撤村建居”住房。
十三、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