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3日
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
为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标本兼治、企业整改、政府督促”的原则,对全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改,有效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年底前,全市确保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小锅炉850台,力争完成1200台,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全面淘汰或改造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2016年6月底前,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基本完成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到2017年年底,全市全面淘汰或改造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改造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1.淘汰拆除一批。对未经批准的、在质检部门已报“停用”的小锅炉和建成区内的茶水炉、热水炉等,一律淘汰拆除,不得改建。
2.改造提升一批。对已经批准且在本次淘汰改造范围内的小锅炉,鼓励改为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鼓励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燃气、热力管网未覆盖区域内的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改造使用达标的成型生物质能源;使用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能源以外的其他非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需经环保监测排放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整治范围及标准
(一)高污染燃料范围。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
2.重油、渣油,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高污染燃料小锅炉范围。
容量在10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熔炉、窑炉、煤气发生炉和茶水炉等。
(三)淘汰改造认定标准。
1.淘汰拆除认定标准:对烟囱、主气管、进水管等设备进行去功能化拆除,使其丧失使用功能。认定时需提供小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同时办理锅炉注销手续。
2.改造认定标准:改造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和质检安全运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认定时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和质监部门的告知、监检手续以及小锅炉改造前、后的照片。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制定实施方案,向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下达任务书。
(二)编报计划。2015年8月1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摸清本地小锅炉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材料,结合本地实际和年度目标,编制上报月度淘汰改造工作计划。
(三)督查通报。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市经信委上报当月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度。在通报淘汰改造进度的基础上,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
(四)核查验收。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做好本地小锅炉淘汰改造的核查验收工作,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每年11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经信委;12月下旬,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全市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集中进行核查验收。具体验收方案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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