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
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90%(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不得低于98%);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低于80%(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不得低于85%);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70%(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不得低于90%),确保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减排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减排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按照本计划要求,足量安排减排工程,抓紧制定2015年减排计划并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减排办),同时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季度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评估报告报市减排办。不能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必须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项措施,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工作。
(二)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落实补助资金安排,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减排产品和减排新机制推广、环境监测和监察标准化建设等减排工作的开展。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进一步发挥经济杠杆对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安排减排专项资金,确保减排措施落实。
(三)严格污染减排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
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及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同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工作落实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方和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约谈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加大减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农业、林水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做细做实各项污染减排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实施严格的行政执法检查。重点加大对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萧山发电厂以及热电企业的燃煤锅炉、20吨/时(含)以上非热电燃煤锅炉脱硫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脱硫除尘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对污水处理设施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已安装的,要督促其建立相关的运行及报告制度,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市减排办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减排工作落实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级监察部门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
本计划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由市减排办(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