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5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5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2015年政府立法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梳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起草单位应探索实践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专家、学者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项目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市法制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
三、对列入2015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时间进度要求,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办。送审稿应当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及理由、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等作出说明。市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对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论证报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为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做好储备工作。
五、对调研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要求,加强调研工作并完成调研报告,于2015年10月底前报送市法制办;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的,应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为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或预备项目做好储备工作。
六、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调整外,正式项目的起草完成情况和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调研、论证完成情况均纳入各单位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2015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事项,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需要进行立法的,有关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及时拟定草案及起草说明,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市法制办论证和审核。
附件:杭州市2015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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