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10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和服务,努力打造“住有宜居、住有乐居”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
二、建立管理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运作模式。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作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将辖区内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块块负责。
市住保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城管委、规划局、建委、总工会、妇联、残联及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优化服务,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行条条保障。
三、健全工作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规模和数量,加强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独立选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超过1000套的居住区应单独建立社区。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超过1000套的集中居住区域,所在地应建立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主,市、区两级住保房管部门为辅”的保障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共建领导机构,研究协调和解决保障房居住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相关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超过1000套的居住区,保障房产权单位应在居住区内为承租家庭提供租金缴纳、房屋报修、合同续签等管理服务。其中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保障房产权单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门服务单位提供上述管理服务工作。
四、加强配套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学校、农贸市场、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其社区配套用房(含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百套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对入住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较多的居住区,可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五、完善社区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入住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完成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筹建工作,在交付入住6个月内指导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及其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建立楼道居民小组、志愿服务队等承租家庭自治组织,大力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提升保障房居住品质。
为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扶持力度,公共租赁住房相对集中的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可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6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7号)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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