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享原则
(一)规范采集。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数据,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数据。
(二)无偿提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资源,是政务数据资源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无偿为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及时响应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配合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数据。
(三)平台归集。共享数据通过全市统一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交换平台归集到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基础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统一向行政机关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四)按需共享。行政机关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符合部门职能和履职需求,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五)安全可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应当加强对数据归集、共享过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数据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规划,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数据目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目录》的编制,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定期对政务数据资源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会同市质监部门制订相关标准规范。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承担。
(三)各区、县(市)政府按照统一规划,负责建设和维护本级共享平台,并与省、市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全省统一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
(四)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数据采集、提供和更新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数据。
五、数据目录
(一)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编制市级《数据目录》,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可否向社会开放等内容,并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上公布实施。
(二)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数据目录》管理制度,明确各行政机关《数据目录》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具体工作。
(三)行政机关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上开通、维护本单位的目录系统,按照相关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政务数据资源,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四)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数据目录》内容进行一次维护和整理,可供共享的数据或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经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审核后予以发布。
(五)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数据目录》,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划本单位智慧电子政务应用,开展政务服务协同应用。
六、数据采集
(一)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数据目录》和本单位工作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数据,明确数据采集、发布和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数据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
(二)行政机关使用数据,应当优先从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共享;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数据的,要与下级对口部门衔接,不得直接部署下级对口部门重复采集可以从其他部门共享的、依《数据目录》采集的数据。
(三)行政机关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与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要及时修改;部门间有分歧的,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协调核实。
(四)行政机关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非数字化数据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行政机关应当对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加盖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以保证数据不可更改。
(五)行政机关采集、办理并提供共享的网上审批类、文书类及证照类电子材料,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材料,归档时应同时保存电子和纸质版本。
七、数据归集
(一)利用省政府统建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库、权力事项库、办件库等基础数据库,通过省交换平台将数据同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形成市级基础数据库,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管理维护工作。专业数据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上建设和维护,统一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二)行政机关应当将共享数据所对应的原始数据库或副本,物理集中部署托管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通过统一的数据访问接口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服务。同时,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内的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到省、区县(市)共享平台上,为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提供支持。
暂时无法集中部署的数据库,必须按统一标准,向政务数据平台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三)行政机关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归集的共享数据,事先应经过本单位的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中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数据应当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标识提供,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营业执照作为标识提供。
(四)行政机关对所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其中电子证照、文书类数据应当进行实时更新,其他业务数据应当在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情况特殊的,行政机关应当经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审核后,每季度首月上旬进行更新。
八、数据共享应用
(一)行政机关应主动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获取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联合监管能力。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前置交换系统发布共享数据,并在目录系统中注册受限或非受限共享数据目录。
(三)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目录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受理其他行政机关使用本单位受限共享数据的申请。
(四)行政机关使用非受限共享类数据时,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选取,即时完成共享实施。
(五)行政机关使用受限共享类数据,需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数据提供单位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审核共享需求,确定使用对象、所需数据项、数据共享模式等要素,并经市保密主管部门审核,确保按需、安全共享。
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的,审核单位应说明理由;如审核单位和申请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进行协调。
(六)行政机关应当利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或专业数据库,清洗、比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对不一致的数据或错误的数据,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反馈数据。
(七)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获得的加盖电子印章文书类、证照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将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务数据作为办事和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的事项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确认并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安全管理
(一)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二)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共享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三)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共享数据可用、完整、安全、保密。
(四)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应当制定完善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制度、灾备恢复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十、监督考核
(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目标管理。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日常监控,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数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情况作为安排智慧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不响应数据共享的行政机关,暂停安排其相关新建项目和运维费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