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的作用,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非涉密数据。
(二)本办法所称杭州市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数据服务平台),是指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上,为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包括政务数据资源运行平台、共享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等,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同省、区(县、市)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运行平台是行政机关归集、共享、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的技术平台,共享目录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的依据,交换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数据交换的枢纽。
(三)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类别,是指按数据共享程度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划分方式,分为三类:可供行政机关无条件共享的,为非受限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为受限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为非共享类数据。与跨部门并联审批、协同办公、综合管理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共享。
(四)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模式,是指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方式,分为三类:通过调用验证服务接口进行比对,获取验证结果的比对验证模式;通过调用查询服务接口,获取或引用查询对象相关数据的查询引用模式;直接下载或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获取批量数据的批量复制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