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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11-12 14:00:04 杭州网

四、销售经营规定

(一)批发单位经营管理规定。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土特产集团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三家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应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配送车辆须符合《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为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委托运输的配送车辆须为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2015年2月1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起实施统一配送。

3.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5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初十)前由原批发企业回收集中保存。

4.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的定点企业进货。严禁销售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规定。

各区政府要按照“合理布点、控制总量、严格条件、保障安全”的原则确定零售单位,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鼓励零售单位选择空旷的区域搭建大棚销售。零售单位应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部门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的,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并向市区确定的3家批发企业订货,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2.必须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按《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住宅楼旁设置的零售点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50箱。

3.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超期销售;销售点应在室内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五、相关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时间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增强市民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市民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协助相关部门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做好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巡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要求,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储存仓库。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发放《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缔室内无证照烟花爆竹销售点。

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室外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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