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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11-12 14:00:04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4〕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

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

2015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

由各区安全监管局按照规定向零售单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标注有效期为2015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

(二)燃放时间。

2015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十五)。

当市区大气重污染程度达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号)规定的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以上级别时,市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增设禁止燃放区域。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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