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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年度大气污染整治任务和各自实际,制定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成员单位要选派年轻骨干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大大气质量预警预报和源解析方面人才的引进力度,抓紧招聘专业人才,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防治力量建设。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细颗粒物等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年初对各区、县(市)上年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约谈区、县(市)政府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治理目标任务的区、县(市),实施大气污染项目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新、扩、改建项目限批。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能源结构调整、“黄标车”淘汰、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废气治理监控及其他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财政补助支持力度,煤改气(或实施燃煤锅炉、窑炉烟气深度处理)的财政补助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无燃煤区”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特别是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完善社会联动和全民行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基础作用,广泛动员企业、街道(社区)、在杭高校积极参与,引导公众共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